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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錄PTT前版大TheRock的文章。
所以跟翻譯社合作真的很不划算,譯費低就算了,還被當成薪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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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TheRock (就是這樣) 看板: translator
標題: Re: [問題] 報稅的問題
時間: Tue Jan 22 08:32:57 2008

請參見以下財政部 68.8.11. 台財稅第三五五九○號函。

投稿,屬於著作收入,應屬-稿費。

法令依據:財政部 68.8.11. 台財稅第三五五九○號函
主旨:翻譯費是否屬於稿費,應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五之規定辦理。
說明:
 二、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五規定:「本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稿費、樂譜、作曲、編劇、漫畫等收入,係指以本人著作、翻譯或創作之文稿、樂譜、樂曲、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,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而言。」

 三、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,聘請個人撰寫、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,所支付之報酬依照上述規定非屬稿費,應屬一般勞務報酬,按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。

法令依據:財政部86/02/26台財稅第861880788號函
主旨:非基於僱用關係之翻譯改稿審查審訂費為稿費性質
說明: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,及因修改、增刪、調整文稿之文字計
   給之酬費,如改稿費、審查費、審訂費等,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,為稿費性質,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,定額免納所得稅。

判斷是稿費還是薪資的主要條件:
 1.用途:是否用於出版或在報章雜誌。
   2.身分:為僱用關係或非僱用關係。

依前述條件:
 1.翻 譯 社:函令直接明定,其報酬係屬薪資所得。
 2.律師事務所:函令直接明定,其報酬係屬薪資所得。
 3.出 版 社:1)僱用關係:薪資所得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  2)非僱用關係:稿費
    4.投稿出版品:稿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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